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它所得。
工資薪金,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從2018年10月1日起,起征點為5000元)。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3%至45%)計繳個人所得稅。
三費一金是指社保費、醫保費、養老費和住房公積金
計算公式是:
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級數 |
含稅級距 |
稅率
(%) |
速算
扣除數 |
1 |
不超過3000元的 |
3 |
0 |
2 |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過80000元的 |
45 |
15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