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約定,企業按月管理和考核勞務人員情況,確定勞務人員應發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加班費、個人所得稅等,每月按規定時間劃撥到派遣機構財務帳上,派遣機構代發全部勞務人員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
根據“用人單位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勞務派遣機構將按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務人員工資基數,辦理社會保險的項目,具體內容是: (1) 每月初1-10日,由用人單位支付當月社會保險所需費用; (2) 勞務派遣機構為勞務人員代交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 根據勞務人員每月增減情況變化,及時辦理人員調入、調出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 (4) 符合養老、醫療、失業、工傷應享受的待遇時,辦理各項費用的報銷手續; (5) 向用戶提供各項社會保險的政策咨詢及各項社會保險新出臺政策的宣傳。 |